南部一間電子代工大廠的某部門總經理特助唐姓男子,月薪原合計高達10萬600元,3年前他卻因單位裁撤遭資遣,怒提告要求復職,一審認定公司違反勞基法,判僱傭關係存在、復職之前也須照付月薪;上訴後,二審仍認為違反勞基法,不過因公司曾付過一筆44萬多元資遣費,此部分可抵銷月薪,仍可上訴。
唐姓男子提告主張,2008年9月他就進入這間電子大廠的成品事業中心,擔任7職等「總經理特助」,每月本俸7萬8200元、伙食津貼2400 元、季KPI獎金2萬元,合計月領10萬600元;但2017年6月2日他突接獲人事通知要資遣,隨即約談以「不能勝任工作」要他簽協議書,之後調解時,公司堅持以「業務性質變更」為由終止勞動契約。
唐姓男子認為,他根本沒有業務性質變更,公司也沒徵詢過他的意見,就主觀認定沒合適職位可以安置他,雙方之間的僱傭關係應仍存在,且從2017年7月6日起直到復職,要按月付10萬600元薪水。
公司辯稱,唐姓男子任職的成品事業中心,因組織調整需減少勞工,沒有可安置的適當職缺;且商討資遣時,唐就收拾個人物品、繳回員工識別證、門禁卡等證件,又向公司要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領了資遣費,可認定雙方是合意資遣;公司另指,唐還在上班時間處理別間公司的帳務,多次違反工作規則及忠誠義務,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
一審法官認為,唐姓男子因資遣費的金額仍有爭議,沒在協議書上簽名,勞資雙方並沒達成共識,且公司還有其他廠區,卻也沒提供職務或詢問安插轉換工作可能性,違反勞基法,判僱傭關係仍存在,公司從2017年7月6日起到復職為止,須按月付10萬600元薪水。
公司不服上訴,二審合議庭仍認為確實違反勞基法,不過公司因付了44萬2640元薪水,既然雙方沒合意終止僱傭契約,可抵銷月薪,經計算後改判公司須付唐姓男子4萬6938元,另從2017年12月6日起直到復職都要按月付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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