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讀者問: 前夫積欠我扶養費,透過判決取得債權證明,但前夫名下無任何不動產及薪資可扣押。近日查詢發現,前夫在我取得債權憑證期間,成立了一家公司,前夫為該公司之負責人,想請問這樣的行為算脫產嗎?是否可再透過訴訟取的自己應有的權利? 律師陳建州答: 讀者前夫雖出資成立公司,但是否屬脫產行為,仍須視債務人的總財產是否有減少而定,如題所述,讀者的前夫縱使把財產用作成立公司的資金(出資額),但讀者前夫對於公司的出資額,亦具有財產價值,是否能認定其總財產有所減損,恐不易舉證證明,所以即便讀者透過訴訟爭取權益的效益,恐怕不大。 然而,以個人名義可成立的公司,應為有限公司(參見《公司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成立有限公司所需的出資額,本來就具有財產價值,可逕自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而讀者所取得的債權憑證,也可作為執行名義。 因此建議讀者,最有效率的方式是,讀者可持債權憑證向所屬地方法院執行處,聲請執行債務人即前夫對於公司之出資額,藉此實現讀者的扶養費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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