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招姓男子19年前假冒派出所警員,恐嚇按摩女「無照營業」要法辦,脅迫女子性交,案發17年後才自行投案。招聲稱因妻子外遇、離婚,才把按摩女當成「代罪羔羊」洩慾,最高法院依強制性交罪判他3年2月徒刑定讞。
招2004年11月15日晚間8點多在苓雅區自強路,拿名片假冒高雄市警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警員「周文國」,威脅按摩女若不跟他嘿咻,就要以無照營業移送警局,最終性侵得逞。按摩女不堪受辱,向派出所查詢有無「周文國」任職,警方察覺有異才東窗事發。
招犯案後逃亡,以打零工維生,高雄地方法院2005年7月6日發布通緝,他直到2022年5月3日才自行到案,並坦承犯行,稱「年輕時犯罪,自己做的事情要出來面對」,因此結束逃亡、願服刑重新開始,也想工作彌補被害人。
招接受醫院鑑定時自稱,曾有過一段14年的婚姻,婚後感情和睦、育有2女,但因為好賭加上妻子外遇而離婚,妻子取得小孩監護權,且帶走家中金錢及家具,讓他自尊心受創。招說,因經濟困難又無法聯繫女兒,情緒調節困難,便開始物色可宣洩性慾的對象。
高雄地院依強制性交罪判招姓男子3年8月徒刑,執行前入相當處所強制治療,直到治癒為止,但不得超過3年。
高雄高分院則認為促使招犯案的情境已不存在,逃亡期間沒有任何犯罪紀錄,無法證明招有再度以性暴力處理負面情緒的可能性。二審指出,招雖因被通緝的壓力、失眠而長期飲酒,但多年來也未見酒後駕車或酒後與人起衝突、鬧事,招應有面對司法審判及刑罰的決心,沒有強制治療的必要。
二審審酌招姓男子以50萬3000元與按摩女和解,並已經支付10萬元,撤銷一審判決改判3年2月徒刑。最高法院認為二審認事用法無違誤,駁回招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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