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尚未開幕的醫美診所「微笑國際」,慫恿陸姓女員工抽脂,準備當活廣告宣傳,陸女術後卻身亡。診所負責人林玉清以及沒醫師執照卻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的職員池岳龍,被依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各判2年5月、2年9月定讞,另兩名醫師則被處2年、1年10月,尚未確定。後來檢方向這4名被告索討犯罪被害補償金,台北地院民庭如數判賠59萬餘元,可上訴。
北院民庭指,這4名被告合夥成立微笑診所,從事抽脂、豐胸等醫療業務,當時手術室內卻未具備可即時使用的血氧濃度機、氣管內管等生命徵象監測儀器及急救設備,不符合手術室設置標準,仍替陸女動手術,且疏於注意麻醉劑量,導致陸女立刻發生抽搐等癲癇症狀,再併發肺炎致敗血性休克死亡。
因此,被告4人應負起連帶賠償責任,經台北地檢署所屬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決定補償陸母77萬餘元,並於2017年1月12日如數領走,且於另案民事求償中已依法扣除,北院民庭如數判這4人應給付陸母59萬餘元。
本案發生在2013年6月,當月13日陸女赴台北市敦化商圈尚未開幕的「微笑國際診所」應徵,上班幾日後,就被所方慫恿抽脂當活廣告。同月23日,陸女接受胸部麻醉時,竟全身躁動、吼叫、抽搐、陷入昏迷,急救躺病床1個半月後因腦缺氧併發肺炎、神經敗血性休克死亡。
檢方根據醫審會的鑑定報告,認為診所負責人林玉清未做好術前評估,急救措施也不完備,與陸女死亡有因果關係,池岳龍因不具醫師資格卻參與手術,也有刑事責任;依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過失致死等兩罪,將林、池起訴。
刑事一、二審均從一重依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判林玉清2年、池岳龍2年2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一審指林、池均否認犯行,屬犯後態度不佳,分別加重改判至2年6月、2年10月。案件再度上訴至最高法院,合議庭考量全案適用速審法「審理逾8年須減刑」的規定,自為改判林2年5月、池2年9月,全案確定。
另同樣在場的周、鄭兩名醫師,刑事一審指兩人雖無前科、素行堪稱良好,卻明知池男並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而不得執行麻醉、抽脂、豐胸等醫療業務,周、鄭仍與池、林共同替陸女實施手術。
且見陸女抽蓄、癲癇時,周、鄭又未給予適當緊急處置,造成陸女喪失寶貴生命,也害陸母承受無可彌補的傷害,加上兩人犯後否認犯行,又未與陸母達成和解,可認態度不佳,分別判周2年徒刑、鄭1年10月,已上訴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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