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姓妙齡女子到醫美診所接受抽脂及豐胸手術,因診所手術室設備不完備、施打麻醉藥過量發生癲癇症狀,卻未採取足夠急救處置,造成缺氧性腦病變,急救不及死亡;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診所有重大過失,判決林姓、池姓兩位醫美診所負責人應連帶賠償陸母178萬8474元。可上訴。
陸母主張,林男、池男於2013年5月共同申請設立醫美診所,池男勸說當時28歲的陸女接受抽脂及豐胸手術,但該診所手術設備和急救設施均有所欠缺。
2013年6月23日傍晚,池男等人在未評細評估陸女身體狀況,竟對陸女施行抽脂等手術,到當晚9時40分結束抽脂。
不久,池男為陸女施打麻醉藥,晚上9時45分,陸女因長時間抽脂致大量體液及電解質流失,且施打麻醉藥劑過量,引發癲癇症狀,診所未立即處置,林男直到晚間10點8分才打電話通知救護車急救,但因為診所無足夠急救設備,導致陸女發生缺氧性腦病變,雖送醫急救,仍於7月25日上午因缺氧性腦症併發肺炎致神經敗血性休克死亡。
陸母質疑診所有重大過失,向法院提告,要求林男、池男連帶賠償扶養費、喪葬費、看護費、精神慰撫金等2404萬多元。
林男辯稱,此意外是因陸女服食K他命、搖頭丸、抗憂鬱藥等造成麻醉時導致腦部及過敏,麻醉和陸女腦部缺氧之間並無因果關係,他沒有過失。池男指出,對陸女施行手術,並無過失。
台北地院不採信林男、池男辯詞,判決林、池兩人需連帶須賠償陸母337萬多元。林、池2人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審理認為,診所為陸女實行抽脂手術時,手術室並不符合手術室設置標準,且診所打麻醉藥物過量導致陸女抽搐,但診所未即時監測她的生命徵象,也未採取足夠之急救處置,造成陸女缺氧性腦病變,繼而併發肺炎致敗血性休克死亡,須負賠償責任,仍判林、池男應連帶賠償陸母337萬9472元。
至於林男質疑陸女服用搖頭丸、抗憂鬱藥等物,造成麻醉時導致腦部及過敏等結果,高院審理後已排除該可能性。
林男、池男不服判決,擔起上訴,最高法院將精神慰撫金、喪葬費及扣除刑事補償金等費用判決應賠償確定外,將全案廢棄發回高院更一審審理。林2人主張,對陸女進行急救措施符合醫療常規,亦未延遲通知救護車,陸女的死與手術間無因果關係,另外,陸母在陸女死亡後已領取730多萬元的保險金,並非不能維持生活,不應請求扶養費。
更一審審理採信一、二審的相同見解,認定醫美診所有明顯過失,和陸女死亡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有賠償責任。
更一審審酌陸母另有一名子女,死亡的陸女負擔陸母的扶養義務應僅為2分之1,重新計算後,認定林、池應連帶賠償陸母178萬84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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