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姓公務員外遇蕭姓女子,鄭妻懷疑丈夫出軌,她請公司員工幫忙跟監,雖發現鄭與一名女子進出摩鐵、親密用餐,但無法得知蕭女身分。4年前,鄭姓夫妻的共同友人告知鄭妻「小三」的身分,鄭也坦承劈腿,鄭妻提損害賠償訴訟,向丈夫與蕭女連帶求償200萬元。一審以請求權已罹於2年短期時效判敗訴,但二審改判蕭女賠償15萬元。
鄭妻是一家公司的老闆,鄭從事公職,兩人在2003年結婚,育有1子;去年1月合意離婚。鄭2015年起多次提離婚,但鄭妻希望能給孩子健全的家庭環境,力圖挽回。
因懷疑丈夫外遇,鄭妻請馬姓員工跟蹤,結果發現鄭與一名女子出雙入對,但因不知情婦的身分,加上她想維繫婚姻,沒有再深入追究。2017年間,鄭妻常和柳姓好友訴苦,柳女告訴她「小三」是個單親媽媽,鄭妻持續蒐集訊息,發現蕭女的真實姓名,而鄭也承認外遇。鄭妻認為丈夫與蕭女侵害她的配偶權,二審時請求連帶賠償152萬元。
蕭女則表示,鄭妻提出兩人曾在2016年1、2月間上摩鐵4次,或是後來在牛排館親密用餐、共同出遊等影像,但看不出車子裡坐的是何人,且就算照片顯示「用餐愉快」,也無法證明和與鄭一起用餐的是她。蕭女並以這些影片、照片的檔案日期距離起訴,已超過2年,應已超過時效。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發現鄭姓男子與蕭姓女子2015年5月2日各別因友人邀約到墾丁旅遊,2017年12月23日友人間聚餐,兩人也都在場,這一點無庸置疑。而為調查一起去桃園平鎮、中壢的摩鐵,與在牛排館「相互餵食」的影中人,高院數度通知鄭與蕭女親自到場,結果卻具狀說「工作繁忙」,而請假不出庭;高院認為已合法通知且讓他們有充裕時間可調配,他們無從免除受訊義務,屬「無正當理由不到庭」。
因柳姓女子曾指出蕭女的身分,高院認為蕭女負有較高解明義務,命她到庭卻不到,沒積極配合釐清事實,可認定和鄭一起上汽車旅館、餵食與相擁的就是她。
高院認為當時鄭姓夫妻尚未離婚,蕭女應懂分際,但卻與人夫一起上汽車旅館休憩,又在餐廳裡相互餵食、擁抱,已超過社交範圍,自應賠償精神慰撫金。審酌雙方經濟狀況後,高院判鄭與蕭女應連帶賠償30萬元;因鄭妻對丈夫的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扣除鄭的15萬後,判蕭女賠償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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