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志願役上兵凌晨帶膠帶潛入女士官寢室意圖性侵,左手被咬傷才逃離,當天下午自首,被檢方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嫌起訴。基隆地院指張僅構成侵入住宅及強制罪,輕判6月,檢方上訴。台灣高院認定,張有強制性交犯意,見女子驚醒並大叫未遂,改判2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男去年3月16日凌晨3點多,由基隆駐地建物4樓的排水管間,爬上5樓排水管間並進入女軍士官寢室樓層,在侵入被害女士官房門後,見她睡在上鋪,取出事先準備的膠帶,撕開3段黏在上鋪床沿,以便爬到上鋪後可黏住甲女嘴巴。
張男爬上上鋪,見女士官醒來,迅速跨坐在她的腹部予以壓制,左手摀住她的口鼻,並用氣音說「不要講話」。女子掙扎想呼救,過程中咬傷張的手指。張試圖繼續壓制女子,後來放棄,跳下床舖逃離現場。
部隊接獲被害女子通報後展開調查,張在同日下午3點多向直屬連長坦承犯行。基隆憲兵隊偵詢後將張送辦,基隆地檢署偵結,依侵入住宅強制性交未遂罪嫌起訴。
基隆地院法官以被害女子證稱,「我那時候蓋著被子,他是跨坐在被子上面,我不能很確定他想要對我做什麼。」張辯稱爬上女子床上,見她驚醒後,便用左手摀住她的嘴巴。左手被咬傷後馬上跳下床離開,當天只是想偷看她。
法官認為,未遂犯認定重點不在著手,而是實行行為。張男不法程度不算已著手強制性交行為,依侵入住宅罪判刑3月,強制罪判刑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
檢察官不服判決上訴,台灣高院指出,張在接受憲兵隊調查時供稱,有意圖跟被害女子發生性行為、算有預謀要對她性侵。
檢察官偵查時,張供稱本來計畫用膠帶貼住她的嘴巴,然後性侵,但進入寢室後,又覺得這樣好像太衝動,所以想爬上床看看她,然後就離開。
張男在委任辯護人後才改口,稱因為愛慕被害女子,當天的動機是想要看看她,沒有想要對她做性行為;將膠帶貼在床邊是方便自己逃脫。
高院認為,張男與被害女子並不相識,張要認識甲女,白天可在軍隊大方碰面,何需攜帶膠帶半夜侵入女子寢室,張辯稱單純想看被害女子不足採信。
高院認定張男有加重強制性交犯意,見女子驚醒並大叫而未遂,撤銷一審判決,改依侵入住宅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張有期徒刑2年。考量張已與被害女子達成和解,並履行和解條件完畢,宣告緩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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