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方姓補習班負責人以「等你滿18歲會跟你結婚」,哄騙女國中生和交往,2年多來帶女學生在補習班地下室或房間發生性關係達259次,他事後賠償130萬元換和解,最高法院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刑8年6月定讞。
判決指出,女學生從國小五年級至國中三年級都在方的補習班補習,方除擔任負責人,也負責教數學、理化和英文。方2014年1月向女學生告白,並說等女學生滿18歲就會結婚,女學生也因此同意交往。
方利用每周一至五晚上5時至9時或周六加課,趁女學生在補習班的機會,於3樓房間或地下室發生性關係,每週次數多達3至4次。台南地院一審認定方和女學生共發生性行為285次,應執行9年6月徒刑。
案件上訴,方坦承和女學生發生性關係,也不爭執頻率,僅認為女生生理期間、他春節及暑假和家人出遊,未和女學生見面,不可能發生關係;台南高分院認為,應扣除女學生生理期及方出遊未和女學生見面等,認定方和女學生發生259次性行為。
判決指出,方案發時已27、28歲,長期身為女學生的補習班老師,輔導課業,應知深得女學生及父母的信任,但他卻為一己私慾,利用女學生對愛情的嚮往與信賴、崇拜,追求女學生,發生多次性行為,嚴重影響女學生身心健全發展,惡性非輕。
二審認為,雖方在審理時坦承犯行,但方在警詢、檢方偵查、一審時均否認犯行,甚至以性關係混亂、女學生趁酒醉口交等情節,醜化女學生,企圖合理化自己的辯解,並以自殺、家人尋短、自己的兒女將沒有父親等理由,希望女學生原諒,造成女學生及家人心中莫大壓力。
另外,女學生國中畢業後,不願再與方往來,但方不知悔悟,反以關懷之名,不斷對親友謊稱女學生在網路上結交損友、行為偏差,四處散布不利於女學生的訊息,使女學生周遭的人誤信為真,他再以幫助者的角色出現,不僅讓女學生求助無門,且再次深受傷害,也讓女學生家人無意中成為幫凶而抱憾無比。
法院認為,方最終在二審時坦承犯行深表悔悟,且賠償130萬元和女學生家屬達成和解,考量他有2名兒女等一切情狀,判8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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