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姓男子5年前花1450萬元透過仲介買下台北市某房產,未料他今年從里長口中得知,曾有房客在屋內暴斃,飄出屍臭味才被人發現,她認定房子為「凶宅」,前屋主、仲介卻未盡告知責任和查證屋況的義務,提告要求前屋主、仲介各賠償700萬元。台北地方法院認為,經檢方相驗結果,房客死因為「病死或自然死」,不符凶宅構成要件,判前屋主和仲介免賠,許男敗訴,仍可上訴。
許提告主張,他2014年3月底透過房仲向前屋主購買房子,付款後登記在妻子名下,未料事隔5年,他今年3月被里長告知,才驚覺有房客2013年因厭世在屋內飲酒過量求死,因事後散發屍臭味被鄰居報警處理,發現房客已經死亡多時,認為房子成為「凶宅」減損價值。
他認為,前屋主也因畏懼屋內存積的冤怨之氣,才會急於要求房仲賣房,且故意不告知房子是凶宅,違反誠信,請求前屋主減少700萬元價金;而房仲業者疏於向鄰居詢問房產的實際狀況,導致他誤信房子不是凶宅,也向房仲要求給付700萬元。
前屋主抗辯指出,檢方開立的相驗屍體證明書,已經證明房客死因為自然身亡,房子並非凶宅,且他也不是因為房客死亡才要賣房子;房仲也指出,證明書記載房客是「病死或自然死」,且依照世界衛生組織去年的調查報告,全球有300萬人因為喝酒死亡,死因更是多種,可見飲酒致死原因多端,與自殺間沒有必然關連,請求法院駁回訴訟。
法官認為,房客死因為「肝功能衰竭、重度脂肪肝、酒精」,死亡方式為「病死或自然死」,難認房客有非自然死亡的情形,故無法認定房子為凶宅;而許男質疑房客有厭世自殺情形,應屬於過度演繹而難以採信,況且房客死因已經被檢方確認,許不應再徒憑自己主觀想像,再主張房子為凶宅,因此認定前屋主、房仲無需賠償,判許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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