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劉姓婦人去年12月行經一處道路時,看到路面地上有一個夾鏈袋,裡面有4600元現金,她撿走後沒有送交警方反而帶回家中。林姓失主報警追查,附近商家監視器錄下劉婦取走,警方依侵占遺失物罪嫌送辦,法官依侵占罪判罰劉婦3千元,緩刑2年。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劉婦去年12月23日上午11時34分,基隆市一處道路地上,拾獲林姓失主遺失的夾鏈袋1個,內有現金4600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犯意,侵占入己,並未送交派出所。
林姓失主發現遺失後,沿路找不到,在遺失處附近向店家調閱監視器,發現被一名婦人撿走隨即報警,員警查出婦人身分為劉婦,到她住處找到人,並扣得遺失物夾鏈袋1個,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移送檢方後,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法官說,被告觸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離本人所持有物罪,她已認罪,經檢察官、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合意,被告願受罰金3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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