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司令部特種作戰指揮部6年前修繕突擊吊橋時,因依規定須使用6名人力,負責的鄭姓士官長卻找來32人支援,造成拉力過大繩索斷裂、滑輪反彈擊碎19歲的陳姓下士下顎,因腦傷生活無法自理、嚴重失智之終生殘疾,高等法院今判決陸軍司令部應賠償1010萬3082元。還可上訴。
陳姓士官(25歲)提告主張,他於「龍潭武漢營區」服務,因陸軍特種作戰指揮部吳姓營長前來營區的戰技館視導,認為原先架設的單索突擊吊橋破損,要求鄭姓士官長率隊更換,2015年11月13日上午,鄭姓士官長率員修繕時,因擔心人少無法將繩索拉直,遂指示他及單位內士官兵共32人前來協助拉跳繩,不料,由於拉力過大,造成繩索無法負荷而當場斷裂,他被反彈的滑輪擊中臉部、頭部等處。
陳受傷送醫後,發現此意外造成他下顎開放性骨折,牙齒被打落掉進食道,腦部還因瀰漫性軸突損傷,在醫院昏迷10個多月,甦醒後出現認知功能障礙、短期記憶受損,生活無法自理,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陳主張說,依陸軍司令部「特戰基本作案技術訓練手冊」,架設單索突擊吊橋只需6人,且僅需4人負責拉繩,鄭姓士官長卻不照規定,命令遠超所需的32人拉繩,造成拉力過大、繩索斷裂。鄭涉及過失傷害罪部份,於2017年被桃園地檢署起訴,正由法院審理中,民事部份,陳求償1852萬多元。
桃園地院民庭認為,鄭姓士官長貿然要求32名官士兵同時強拉繩索導致斷裂,其過失和陳的受傷結果,具有因果關係,而陳受傷時年僅19歲,須接受復健、整形磨皮等痛苦,認定求償1210萬元為適當,扣除保險等,判陸軍司令部賠償陳1070萬3640萬元。陸軍司令部不服判決提起上訴,陳也提起上訴,並擴張另再請求賠償25萬多元。
高等法院審理時重新計算,認為陸軍司令部應國賠包括精神慰撫金300萬元、勞動能力損失654萬多元等費用在內的1010萬30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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