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蘇嘉豪和蔡姓女友同居,還生下1歲半、6個月大的幼子,但他發現女友手機裡有與其他男性的對話,怒火中燒,掐住女友喉頸,還揮拳海扁;女友在孩子面前活活被打死。一審時,蘇被依傷害致人於死罪判刑9年,高等法院今撤銷原判決,重判為12年徒刑。
31歲的蘇從事室內裝修工作,家境貧寒,他除了與蔡女生了2個小孩外,與離婚的前妻還有3個子女。
蘇嘉豪2013年起與小他十多歲的蔡姓女友交往,兩人在中和租屋,還連生2個小孩。蔡女因經濟壓力,去年1月起「上夜班」,直到清晨才下班;去年2月12日清晨5點,她下班後再外出買餐食,蘇嘉豪趁隙查看她手機,發現她和暱稱「尹月」的男子互傳曖昧訊息,並提到在酒店上班的事。
蘇怒不可遏,等到蔡女回家,一股腦兒地咒罵,兩人口角。蘇盛怒之下朝瘦弱的蔡女喉頸緊掐,再揮拳毆擊她肚子,還拿起掃把連續棒打,蔡女窒息、休克。
蘇見狀,急忙幫她做心肺復甦術,當日6時52分打119求救。但蔡女因傷及甲狀軟骨,腹腔內肝臟被膜下裂傷並大量慢性出血,導致窒息進而發生呼吸性休克,到醫院前便死亡。
蘇嘉豪坦承犯行,但說並不是一開始就有殺人動機,他雖短時間內連續攻擊女友,但「沒刻意攻擊要害」,何況他還有打119,可見沒致人於死意圖。
暱稱「尹月」的汪姓酒店經紀在原審證稱,當時和蘇聯絡時,蘇激動憤怒,高院認為蘇因情緒激憤,主觀上未預見攻擊將導致死亡,犯行是屬基於傷害犯意下,而發生死亡結果的加重結果犯,因此論以「傷害致人於死」罪。
蘇上訴主張「有自首」。高院認定,警察是接到醫院通報,並帶蘇回住處調查,從跡證發現他涉案,蘇並非在警察發覺犯行前自首,沒有減刑理由。
高院認為,蘇和蔡女雖然沒有結婚,但兩個人親密的程度是「實質上的配偶」,他竟不念情分,看到曖昧簡訊就度火中燒,不但不知自制情緒,也不顧兩名幼子在場目睹,竟把不到20歲的蔡女打死,手段凶殘。
死者父母痛失愛女,悲傷難過,子女心理也蒙上莫大陰影,蘇一審時雖表示對不起被害人、對不起孩子,高院開庭時也向蔡母鞠躬道歉,不過卻沒有具體的彌補作為,改判為12年徒刑。蘇聽到二審重判,覺得太重,說「會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