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美貌女員工「小春」、「小秋」控告老闆「阿虎」性侵害,法官查出「小春」證詞反覆,不記得遭性侵正確日期,離職後仍與「阿虎」有互動;而「小秋」提供檢體未驗出「阿虎」的精子細胞,台中地院以查無證據證明性侵犯行,判決老闆「阿虎」無罪。全案可上訴二審。
檢方起訴指出,「阿虎」(化名)是公司的負責人,而「小春」(化名)、「小秋」(化名)是公司的女員工,104年下半年快入冬時,「阿虎」駕車載「小春」看完小學工地回程時,將車子停在旱溪東路河堤旁,強行撫摸她的胸部及下體,再要求她為他口交,因她大力反抗而作罷。
105年9月28日10時,「阿虎」駕車載「小秋」至工地內,強行抱住她 ,以嘴巴親吻,然後性侵害得逞,經被害女報警,警方循線循追查,認定「阿虎」對「小春」強制性交未遂,對「小秋」強制性交得逞。但「阿虎」否認性侵害。
法官查出,「小春」不記得遭性害的正確日期,105年年初離職後,與他猶有互動,非但曾由他於105年3月1日至火車站接送她返回住處,她亦曾於105年6月24日參加公司聚餐。
法官認為,倘「小春」遭強制性交未遂,理應感到憤怒、害怕,縱她個性較為溫順不敢報警,至少亦應排斥再與他接觸,豈有於離職後仍由他載送返家,並一同聚餐,互動良好之理?此皆與常情有違。
至於「阿虎」被控性侵害「小秋」,警方在工地採得的衛生紙,以及從被害女衣服、內褲、外陰部、陰道、口腔、指甲、唾液採得的檢體,送請刑事警察局鑑定,均未發現精子細胞,或因呈陰性反應,或未發現可疑精液斑,遂以無證據判決他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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