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顏姓男子在網路遊戲上認識12歲國小女生,從網路上互稱「公、婆」,竟到現實中也變成男女朋友,共6次發生性行為,直到女生懷孕,父親見女兒肚子隆起才發現,大怒提告;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顏並未違反女生意願,兩人是合意發生性行為,考量少女未滿14歲,今天依妨害性自主罪將顏判刑3年8月。
判決指出,新北市18歲顏姓男子2015年3月在「戀舞」網路遊戲認識12歲國小女生,從網路上互稱「公、婆」,到現實中發展為男女朋友;同年6月,顏在與女生約會時,在河濱公園的廁所與女生發生性行為,之後到隔年6月間,均在同一個地點,與女生再發生5次性行為。
直到女生父親發現女兒生理期遲遲未來,肚子還隆起,帶女兒前往醫院檢查,才得知女兒竟懷了身孕,氣得質問,對顏提出妨害性自主告訴,並將胎兒引產。
法院審理時,顏承認犯行,僅對女生指稱兩人共發生10次性行為,辯稱總共只有6次;另外女生在警方訊問時指稱第一次有阻止顏,表達不同意,顏辯稱脫女生衣服時,她沒有反抗或說不要,整個性行為過程都沒有阻止或叫他走開,他沒有違反女生意願,兩人是你情我願。
法官認為,女生在檢察官訊問時改口證稱顏不知道她不願意發生性行為,她覺得顏會改過,所以之後持續見面,因為是男女朋友,出去時還是有牽手、接吻,陸續發生性行為;認為顏在主觀上確實認為已獲得女生同意,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顏有何施暴、脅迫、恐嚇等違反女生意願而發生性行為。
法官認定,若第一次發生性行為是違反女生意願,女生應積極圖謀脫困求援,豈會繼續與顏交往,甚或繼續發生多次性交行為,認定兩人均是合意性交;而顏明知女生是未滿14歲幼女,身心均未成熟,竟多次發生性行為致懷孕,影響女生未來身心及人格發展健全。
女生父親在審理時則均表示無法原諒被告,請求從重量刑;考量顏犯案時僅滿18,年輕氣盛、血氣方剛、經驗未豐,思慮尚未周全,且與少女年紀相距並非懸殊,彼此又是男女朋友,本於感情基礎發生性行為,尚屬情有可原,犯罪手段尚稱平和,且顏沒有前科、犯後承認犯行,6次性行為共判處3年8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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