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從印尼嫁來台灣新竹的黃姓婦人(61歲),今年4月間晚間無照騎機車行經苗栗頭份一處路口時,發現路口有人被警方攔檢,立即調頭轉走,未讓警方攔下。苗栗警方認他們已路口已設「取締酒駕勤務」,因此根據監視器錄影開罰「經警鳴笛攔檢不服稽查」、「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酒精濃度測試鳴笛不服稽查」,認定黃婦拒酒測,開出2張罰單,共罰9萬9百元。黃婦不服提出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罰單,3年內不得考領駕照及違規點數及參與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黃婦向行政庭法官表示,她當天沒喝酒,且警方攔檢時,未觀察她有沒有喝酒,她是印尼人,沒有駕照、不認識字,不是因酒駕心虛才拒測,是對法令不了解,要求法官撤銷。苗栗警方向法官表示,黃婦確實拒絕酒測,且有錄影畫面佐證。且依她1983年入境台灣時所記載的文件,她應該識字,警方開罰沒有違誤。 法官調查發現,黃婦當時騎機車行經警方設有取締酒駕勤務告示牌的地方,經警攔停,先放慢速度靠近警方,但警方一靠近,即轉頭騎車直行,經警員鳴笛要求停車,仍未停車的事實。法官認,警方開「經警鳴笛攔檢不服稽查」罰9百無誤,駁回原告請求。 法官認,依行政罰法7條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就原告當天騎機車行經設有「行經警方設立取締酒駕勤務告示牌」未依警員指示牌車,但黃婦是印尼人,1983年入籍台灣,戶籍登記教育程度為「不識字」。 被告雖曾於入境填寫教育程度,但該文件欠缺法定效力,因此入籍台灣時也不知會發生任何事,因此在戶籍登記會具實填寫,因此其教育程度即為不識字,應可採信。而警方也未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她識字,且她也未考駕照,因此原告主張遭舉發時不識中文,是可採信的。法官認,當時黃婦不識中文騎車經過取締酒駕告示牌,違規行為屬於非故意或過失,認定警方開罰在法理上有違誤之處,因此認定原告主張有理,淮予撤銷9萬元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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