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賴姓人妻因發現蔣姓女子搭乘丈夫的轎車,因而懷疑蔣女是小三,賴女在未經查證之下,將蔣女的臉書首頁截圖後,修改上「小三」二字,並將該圖片上傳到自己臉書,賴女好友發現後,再將蔣女放置在臉書照片上傳到賴女發文的頁面下方,並留言「小三比正宮醜一百倍」,蔣女提出民事侵權訴訟,求償7萬,台中地院審理後,判賠5萬元。
判決書指出,賴姓女子已婚,在2018年與丈夫離婚,但她在2017年5月間發現,蔣姓女子搭乘丈夫的轎車,因此推斷蔣女是小三,因此在2017年5月21日,將蔣女臉書首頁截圖後,增加「小三」二字,並上傳到自己臉書,賴女的張姓友人看到賴女發文後,又上傳蔣女照片,並留言「小三比正宮醜一百倍」,隨後賴女與其他網友繼續在該篇發文下留言。
蔣女發現後,認為賴女行為已嚴重妨害名譽,因此提出民事侵權損害告訴,求償精神撫慰金7萬元。
台中地院審理後,認定蔣女求償有理,審酌雙方社經地位後,認為判賠5萬元為適當,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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