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丁姓已婚男子去年4月和妻子發生爭吵後,丁妻即離家出走搬回娘家,丁同年11月寄出存證信函要求她返家同居未獲理會,今年向台南地院聲請妻子應屢行同居義務,法官調查認為,丁也有意和妻子離婚,僅因雙方就離婚條件尚未談妥。雙方都有離婚意思,需冷靜思考離婚條件,如果勉強兩人屢行同居義務,將製造更多爭端,駁回聲請。
丁主張,他2015年10月和妻子結婚,去年4月中旬,兩人發生爭吵,妻子即搬離住所至今,居住在娘家,他去年11月寄出存證信函請妻子返家,迄未仍未回家。依民法第1001條之規定請求妻子履行同居義務。
丁妻則不同意返回先生住處居住,因為已經無法共同生活,無法接受先生所說的話,先生及婆婆都講一些很傷人的話,這種家也回不去,之前曾經溝通過,但彼此溝通不良,她想要離婚。
法官調查,丁在法院指稱,如果妻子沒有履行同居,他就要離婚,如果離婚要談條件。法官認為丁也有與妻子離婚的意思,目前尚未離婚,僅因雙方就離婚條件尚未談妥。兩人有離婚意思,亟待雙方冷靜思考離婚條件,於此時點如果勉強其二人互負同居義務,顯將製造更多爭端,平添糾紛,依一般常情,難認合理。丁妻有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丁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全案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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