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蘇姓男子去年藉口蔡姓同居女友瞞著他去陪酒,涉在兩人所生兩名未滿2歲的子女面前,揮拳痛毆蔡女腹部並勒頸撞牆,逞兇後還自顧自講電話21分鐘,致蔡女大量內出血不治,一審依傷害致死罪判蘇9年徒刑,蘇上訴高院宣稱已道歉、請求從輕量刑,檢方主張應改用殺人罪從重量刑,高院今上午仍依傷害致死罪論處,但加重改判12年。可上訴。 高院改判理由指出,審酌蘇男(31歲)短時間內連續攻擊蔡女(19歲),但未刻意針對要害,且攻擊結束後發現蔡女逐漸失去意識,也立刻施以急救並撥打119求助,可認定其主觀並無殺人犯意,而是盛怒時沒預料到自己的傷害行為會造成蔡女喪生,因此仍依傷害致死罪論處。 不過高院指出,蔡女遺體抽血並沒驗出酒精反應,且蔡女頸部骨折是遭蘇男用雙手「環狀壓迫」造成,而非一審所認定蘇男聞到蔡女身上有酒味、蘇男用左手抓拿蔡女頸部等情節,檢方針對這部分所提上訴有理,至於蘇男上訴主張自己符合自首應減刑,高院仍不採納。 高院認為,蘇男與蔡女屬於事實上配偶關係的至親,蘇卻不念情分,僅因偶然發蔡女與他人的曖昧訊息,就不知控制自身情緒、不顧兩名幼子在場目睹,對蔡女痛毆抓掐,犯罪手段兇暴,使當時年齡僅將滿20歲,青春正盛的蔡女窒息身亡、也使死者父母痛失愛女,更使兩名幼子心理產生莫大陰影,並因此失去母親的照顧。 高院指出,蘇男犯罪所生危害程度重大,雖曾在一審開庭時表示對不起蔡女、對不起孩子,並於高院審理時,向蔡母鞠躬道歉,但沒有其他具體悔悟的表現,或積極尋求彌補蔡女家屬的方案,考量蘇男家境貧寒,另與前妻育有3名未成年子女等情況,加重改判12年徒刑。
蘇還押時面對記者詢問,點頭認為判太重,表示會上訴。 判決指出,從事室內裝潢拆除工作的蘇男,案發前與蔡女同居在新北市中和區,育有2名子女,去年(2017年)2月12日上午5時許,蘇聞到蔡女身上有酒味,盤問得知去年1月就外出工作貼補家用的蔡女,是到酒店陪酒,手機裡還有跟異性護傳曖昧內容的訊息。 蘇男懷疑蔡女讓他戴綠帽,藉口蔡女瞞著他去陪酒,兩人在家激烈爭吵,蘇不顧當時都未滿2歲的子女在睡覺,涉朝蔡女腹部揍一拳,再以左手勒頸將蔡女推去撞牆。蔡女負傷癱軟、無力反抗。 蘇男續拿掃把朝蔡女亂打一通、將掃把打斷,接著跟疑似與蔡女曖昧對象的汪姓男子講電話嗆聲21分鐘,然後查看蔡女手機裡的其他訊息,無視蔡女在旁氣若游絲,等到上午接近7時許發現蔡女失去呼吸心跳,雖趕緊報案送醫,仍回天乏術。 檢方驗屍確認,蔡女遍體鱗傷,腹腔內肝臟裂傷出血約3000cc,死因則是頸部甲狀軟骨骨折而窒息休克。蘇男辯稱當時吃醋發怒動粗,但蔡女腹部僅被他打一拳,他發現蔡女身體冰冷,也趕快做CPR急救。 汪男出庭證稱他是蔡女到酒店工作的經紀人,案發時接到電話才知蔡有男友,與蘇男對話時,聽到蔡在旁要蘇「幫我叫救護車」,蘇在氣頭上,不理會蔡的求救,他勸蘇「有話可以出來講,不要這樣子衝動」等語。 檢方起訴蘇男涉犯殺人罪嫌,一審認為蘇、蔡兩人於案發前已同居3年、育有兩子,縱使蔡女擔任酒店小姐與汪男互傳曖昧訊息,對蘇並非深仇大恨,蘇對蔡的攻擊時間短暫、臨時起意,應無殺人犯意,但其手段兇暴,因此依傷害致死罪判刑9年。 案件上訴高院,辯護律師主張蘇男盛怒動粗,沒想到打一拳會造成蔡女腹腔大量內出血,也不知單手勒頸將蔡女推去撞牆,會造成頸部軟骨骨折,「很難想像會因為曖昧簡訊,就把孩子的媽殺死」,請求從輕量刑。 檢方指蘇男體格粗壯,蔡女遇害時,身高不到160公分、體重才45公斤,蘇對蔡毆腹勒頸又撞牆,顯有即使因而打死蔡女也無所謂的不確定殺人故意,加上沒自首、沒道歉也沒和解,請求改依殺人罪從重量刑。 蔡母在高院辯論終結時出庭,邊聽邊流淚,開完庭受訪提到:「我為什麼救不了自己的女兒!」又紅了眼眶,表示靠著學佛做志工,心裡放下很多,但「說我女兒去當酒女,這口氣忍不下!」她說女兒16歲就被蘇誘拐離家、想不通女兒怎會遇到這種事情,兩個小外孫暫由社會局安置。蔡女父母另案提告求償,一審已判蘇須賠償共528萬餘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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