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男子與范姓女子11年前離婚,所生2子阿忠(化名)、阿孝(化名)由姑姑黃婦養大,其中阿孝前年出車禍死亡,黃因此領得保險金650萬;黃婦的兒子阿龍(化名)代母向舅舅黃男、舅母范女提起返還不當得利,要求2人給付扶養費用,台中地院判決黃男、范女連帶給付陳男新台幣325萬元。可上訴。
阿龍指出,阿忠(2001年出生)、阿孝(2013年出生)為黃男與范女所生,2人於2010年協議離婚,約定2個兒子由黃男擔任監護人,但黃男與范女卻未盡扶養之責,2個兒子自小即由姑姑黃婦代為照顧,並由黃婦支付扶養費用。
不幸的是,阿孝於前年因車禍死亡,阿龍於同年8月4日委請阿忠與本案訴訟代理人與黃男商談關於代墊扶養費等事宜,依該協議書內容粗估代墊扶養費用為979萬元( 阿忠部分535萬元、阿孝444萬元),阿龍知黃男與范女無力償還前,經協議同意以阿孝因交通事故所得請領保險金之一半作為代墊支出,並以日後黃男不得向阿忠請求扶養為條件,而得請領保險金為650萬元(含強制險、任意責任險及人壽保險),其半數金額約為325萬元。
黃男辯稱前妻范女是偷錢賭博才離開。協議書是阿忠叫他蓋的,說是要告他媽媽,不是要告他,他沒有同意協議書中的代墊扶養費用金額。阿孝5歲才去姑姑家住,阿忠是國小六年級才去姑姑家住。
黃男又說,妹妹要把阿孝的死亡保險金全部拿走,他不同意。妹妹把他母親的財產全部拿走,又把他從祖厝趕走,房產都被妹妹霸佔,扶養費都是從這邊支出的,那是他母親的錢,且他兒子也沒有住那麼久,根本不是從出生到長大都是妹妹扶養。
范女辯稱,次子阿孝她帶到3、4歲,長子阿忠她帶到4歲,之後伊把孩子交給婆婆帶。她是媽媽,怎麼會不當得利,她是因為被打才跑出去等語。
法官查出,阿忠自2011年9月1日就讀國小5年級時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及2019年2月至2019年3月25日止;阿孝自5歲即2008年2月16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間,均是受姑姑黃婦扶養照護,
法官以黃婦已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請求權讓與兒子陳男,並有聲明書可憑,則陳男依債權讓與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黃男及范女給付未成年2個兒子的扶養費用,自屬有理。因此判決及范女連帶給付陳男新台幣325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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