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一名陳姓女子與林姓男子公開宴客,但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之後雙方共同經營公司;由於陳女遲遲沒有懷孕,公婆因此要求2人分手,甚至換鎖,不讓她回家。新北地院認定,雖結婚因未具備法定要式而為無效,仍準用剩餘財產分配,判准林女170萬元請求。
判決書指出,陳女主張,雙方1995年認識,隔年開始交往,之後於2009年3月在台北晶華酒店辦理結婚儀式並宴客,但當時自己不諳法律,聽信林男「有公開宴客及他人見證即算結婚」的說法,因此遲遲未至戶政機關登記;不料,2016年被公婆以久未懷孕且未登記結婚所以無效為由,要求分手。
陳女淚訴,當下很震驚,趕緊請林男一起去戶政事務所登記,結果被各種理由搪塞,不僅如此,還被要求搬離住家,對方甚至絕情到把門鎖換掉,導致她無家可歸;陳女表示,數10年為林男付出奉獻,幫助其經營事業,竟換得如此對待,因此心寒提起訴訟,要求分財產170萬元。
對此林男反駁,宴客費用都是自己出的,且是陳女屢次以「表現不好」等理由拒絕辦理結婚登記;林男表示,家裡經濟都是由他負擔,陳女幾乎都在家未外出工作,且家務、晚餐都不操持,可見對生活毫無貢獻,何況雙方已長達8年無性生活,至多僅能稱為如同未婚男女之同居關係。
法官審理後認為,雙方若無結婚之一致意思,殊難想像會以如此慎重形式互相配合辦理儀式,倘雙方僅欲維持未婚男女間之同居關係,又如何解釋其等願意不辭勞苦大費周章宴請親友,因此不採信林男說法。
法官指出,雙方雖無有效成立兩造婚姻關係之結婚時點,但雙方自2009年3月舉辦婚宴時起即有明確表現於外之結婚真意及客觀行為,繼並開始共營生活,雖結婚因未具備法定要式而為無效,仍準用剩餘財產分配,判准陳女170萬元請求,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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